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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新区新建商品房购房补助及“卖旧换新”政策实施细则2023-09-09 09:30:42 | 编辑: | 查看: | 评论:0

为促进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和引导居民刚性和改善型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新区目前实际情况,对在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进行补助,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补助范围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网签备案的购房者,在取得不动产证书后,可申请购房补助。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补助标准

1.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合同备案总价1%补助。

2.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京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江北新区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合同备案总价0.5%补助。

申报流程

补助片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购房业主可以前往江北新区市民中心(滨江大道292号)窗口申请领取《江北新区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助申请表》,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居民身份证、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申请人本市银行借记卡等)。

申请表一式三份,新区财政局、建设与交通局、业主本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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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1. 2023年8月1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备案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助政策。

2. 出售自有住房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同一户籍且为直系亲属),时间顺序不作要求。

3. 自有住房出售时间以完税发票时间为准,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4.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区建设与交通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来源 | 建设与交通局

编辑 | 郑晓阳

发布 | 徐雅莹、吴小荣

审核 | 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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