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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支付“服务费”可优先选房 还能限价?当心钱房两空!2023-06-28 17:51:21 | 编辑: | 查看: | 评论:0

热门楼盘的优质房源相对紧俏,不少购房者都会争相购买。一些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便利用市场供需不平衡,向意向购房人兜售新建商品住房的“房源指标”,从中收取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的“服务费”。但是,要注意了!违规收费背后往往是消费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缴纳5万“服务费”却选不到心仪房


(相关资料图)

2020年12月,周某看中南沙某个即将开盘的楼盘,认为该楼盘地段好、行情火爆,于是找到中介人员黄某进行咨询。黄某告诉周某其有渠道,可以每平方米不高于三万二千元的优惠价格购买到该楼盘的房子,还可为周某预留楼层,由其自选户型,周某只需支付20万元服务费即可。周某为购买到心仪的房子,先行向黄某支付了5万元服务费,并承诺剩余15万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

2021年5月,该楼盘开盘认筹,虽然黄某为周某争取到了认购机会,但认购价格却远超周某的预期,且周某也未能优先选择心仪房源。周某即要求黄某退还5万元服务费,黄某认为该款项系服务定金,周某反悔则不予退还。2022年4月,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退还5万元服务费。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向周某退还中介服务费四万五千元并支付利息。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任何以“获取选房指标”“锁定房号”“优先选房”服务为由收取金钱的行为都涉嫌违法违规

本案中,黄某接受周某的委托,为其购买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已成立中介合同关系。黄某主张周某支付的5万元系定金,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该5万元款项应理解为周某向黄某支付的中介服务报酬。因黄某并未按照承诺促成周某认购房屋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黄某无权向周某收取报酬。

考虑到黄某在为周某争取认购资格的过程中开展了必要的中介活动,故由周某向黄某支付5000元的必要费用,剩余的中介服务费45000元应由黄某予以退还。

法官提醒,购房人作为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通过正当渠道买房,任何以“获取选房指标”“锁定房号”“优先选房”服务为由收取金钱的行为都涉嫌违法违规,消费者若发现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收取“茶水费”“指标费”“服务费”等违规行为,可及时向住建部门投诉、举报。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南沙法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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